| | | | | | | | 新劳动法:08年之前签定的保密协议和禁止条款协议,以后是否生效
问:有一个会员问的是禁止条款的问题,说我们公司员工都签了保密协议和禁止条款协议,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离职前付总补偿金额的20%,两年后付80%,但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按月支付,请问我们现在签订的条款在08年以后是否有效,如果无效,那我们现在已经支付了20%的员工,是否可以做自由职业,现在在职的员工不肯修改原条款?
答: 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明确的说现在签的保密和敬业禁止协议在劳动法实施以后是否都有效,或者都无效,但是我们在劳动法附则里面讲,本法实行以后,还要按照原来的合法约定继续执行,也就是原来约定的继续有效。
问:有一个网友提出来两个问题,他说我公司为产销研的一体公司,公司为了留住骨干人员、科技人员,公司签订5年的合同,2006年到2010年为止,如果2008年以后辞职需不需要违约金?这还是刚才那个问题,实际上不每年交违约金的。
答: 08年1月1号以后的缴纳违约金这一条是取消掉了,但是如果是骨干力量,我们对他进行了培训,在培训期内他走是需要缴纳违约金的。
问:本合同到期以后,是否可以续签两次的固定合同?
答: 对。
问: 我们公司每年要招聘一批高校应届毕业生,并在场报道前签保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新劳动法实行以后,是否还可以采用这样的
答: 不能以这个直接判断他能不能收违约金,通常情况下三方签订的民事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我们认为就业协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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