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起施行。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被部分企业误读,有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新签订合同、使工龄“归零”,以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许多烟草用工单位的人事劳动管理人员还不能准确解读《劳动合同法》。烟厂是工业单位,烟草局(公司)是商业单位,但都是商业公司,其用人体制都是劳动合同用工制度,自然都应当高度重视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如何衔接?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烟草行业对上述问题同样十分关注。就以上热点问题笔者尝试解读一下《劳动合同法》。
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让员工的工龄“归零”等做法,违法吗?
近期一些地方的烟草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用人单位采取这些做法,有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有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烟草用工单位的人事劳动管理人员还不能准确了解它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是对现今劳动力过剩情况下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救济,是对一年一订立合同和拖延订立合同的用工单位的惩戒,希望烟草用工单位不会成为其中的对象。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搞“终身制”、造“铁饭碗”,单方面袒护劳动者而压制用人单位,会造成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果真如此吗?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制订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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